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宁县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宁县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洛宁县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为切实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快县城建设改造步伐,根据《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经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除上解部分,县本级所得资金由县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以等额资金拨付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工程。
(二)安置房建设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等其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各类政府性基金,一律免缴;文物钻探费、考古发掘费、地质勘探费等按人工成本费收取。
(三)安置房建设中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广电、排污等综合管网的开口费、初装费等非维护性和非使用性经营服务收费,且属于县级权限范围内设定的,一律免缴;县政府有关部门管辖单位收取的其它经营性费用,原则上按标准的30%缴纳。
二、城中村改造规定的安置开发比以内配套开发的商品房享受以下优惠政 策
(一)经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土地出让金扣除上解省、市有关费用外,由县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以等额资金拨付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工程。
(二)商品房建设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等其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30%缴纳;文物钻探费、考古发掘费、地质勘探费等按人工成本费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各类政府性基金按50%缴纳。
(三)商品房建设中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广电、排污等综合管网的开口费、初装费等非维护性和非使用性经营服务收费,且属于县级权限范围内设定的,按标准的30%缴纳;属于经营服务性费用,给予最低标准的50%优惠。
三、城中村改造区域村民享有的优惠政策
(一)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原村村民。城中村改造后,符合条件的未就业原城中村村民,可享受县人民政府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县人民政府建立城中村村民就业、创业扶持基金,资金可从上级拨付给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收益和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形成的财政收入中提取。
(三)城中村改造后,原城中村村民逐步纳入城镇医疗、就学、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四)城中村改造后,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应及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尚未改造的城中村困难群众,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四、县人民政府在城中村开发改造中的财政收入应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除提取城中村改造奖励资金外,余额全部拨付城中村改造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工程。
五、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奖励。对城中村改造工作推进快、效果好的乡(镇)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各乡(镇)自主分配,专款专用。
六、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以前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