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封山禁牧加强森林资源管护的通告
时间:2009-12-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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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封山禁牧加强森林资源管护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护,进一步巩固林业生态县建设和重点公益林建设成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封山禁牧、加强森林资源管护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天然林区、重点公益林区、退耕还林区、封山育林区、生态县建设新造林区。
二、封山禁牧区内严禁放牧、砍柴、采药、开荒、采矿等活动。各乡(镇)政府、国有林场要在封山禁牧区竖标立界,落实管护责任。封山禁牧区内以及周边畜禽养殖户(场)要实行舍饲圈养,禁止放养。
三、凡擅自进入封山禁牧区放牧、砍柴的依法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处罚;毁坏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5倍的罚款;毁坏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2-3倍的罚款;毁坏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政府、国有林场一把手为本辖区封山禁牧工作主要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封山禁牧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森林公安、林政执法人员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天保工程和重点公益林护林员要依据管护职责,加大巡山管护力度,确保封山禁牧各项措施落实。对重视不够、落实封山禁牧不力,造成林木损毁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五、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