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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洛宁县企业(外商)投诉中心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09-11-27 08:00 来源:本站
 
 
 
 
 
 
 
 
 
宁政〔2009〕60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洛宁县企业(外商)投诉中心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切实维护企业(外商)的合法权益,营造亲商爱商氛围,树立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投诉办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8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成立洛宁县企业(外商)投诉中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外商)投诉中心的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办理企业(外商)投诉工作的领导,成立洛宁县企业(外商)投诉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魏云堂为组长,副县长袁金怀为副组长,县长助理、县经济发展局局长、商务局局长高留虎,县政府党组成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闫新强,县财政局局长谢爱生,县发改委主任高铁栓,县招商局局长任元生,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志伟,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贾红霞,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焦先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企业(外商)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设在县监察局,闫新强同志兼任主任,梁济民同志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县纪委、监察局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抽调。企业(外商)投诉工作领导小组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重大企业(外商)投诉案件以及疑难案件的处理,研究企业(外商)投诉中心的运行和发展问题。
二、企业(外商)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各类企业(外商)对政府部门及授权事业单位有关行政管理、行政服务等方面的投诉;
(二)负责调查处理投诉案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企业(外商)反馈案件处理结果;
(三)代表县企业(外商)投诉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由有关政府部门和授权事业单位调查和处理的投诉案件,对投诉案件处理全过程进行督查;
(四)负责对企业(外商)投诉案件进行综合整理和分析,定期将企业(外商)投诉的受理情况、处理结果、投诉企业(外商)对办理结果的意见以通报形式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反馈;
(五)负责县企业(外商)投诉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工作;
(六)负责完成县企业(外商)投诉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投诉主体和受理范围
在我县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企业投资者及企业代理人民政府各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中涉及依法行政、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工作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可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向投诉中心进行投诉,投诉中心设在县委办公楼519房间,专线电话:0379-66268822;E-mail:lnxyhb@126.com;邮编:471700。
(一)执法部门不依法行政,执法人员超越职权、违反法律程序、违背立法目的执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企业正常商务活动等问题;
(二)要求或变相要求企业承担不合理费用,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增加企业负担等问题;
(三)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擅自组织各种名义检查、评比、达标、验收和升级活动;
(四)自定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乱收费等问题;
(五)承诺不兑现,政策不落实,工作效率低下,有意刁难、推托等问题;
(六)影响我县经济发展环境的其他问题。
四、投诉的受理和办理
(一)受理。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应问清投诉事实、被投诉的对象和要求。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企业(外商)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企业具体名称、地址以及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交办。由投诉中心将企业(外商)投诉的有关问题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并对投诉问题调查处理过程进行督查。
(三)查处。对于查证属实且有明确规定的投诉案件,由投诉中心直接进行处理;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投诉案件,交办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投诉事项涉及同级两个以上单位管辖的,由投诉中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对于重大疑难投诉案件由投诉中心提请召开县企业(外商)投诉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有关查办事宜。
(四)反馈。调查组或承办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之内向投诉中心提交调查结果,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投诉中心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企业(外商)。投诉企业(外商)以书面方式投诉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以其他适当方式答复投诉企业(外商);投诉企业(外商)以口头、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的,可以以相应的方式答复投诉企业。
(五)时限。凡受理的投诉案件,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案件比较复杂的,经企业投诉中心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并向投诉企业(外商)说明原因。
(六)其它。对已受理的投诉,投诉中心未做出处理意见前,投诉企业(外商)可以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监察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机关、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后,投诉即告终止。
五、工作要求
(一)投诉中心要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开展工作,承办单位要严格遵守办结时限,在限期内予以调查和处理;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因条件所限不能解决的,应以书面方式向投诉企业(外商)说明情况。
(二)投诉中心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时,有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配合;对于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提供。
(三)投诉企业(外商)应当对投诉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如实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证据。投诉事项经查实,与事实不符的,投诉中心和受诉单位有权要求投诉企业(外商)提供真实情况。投诉企业(外商)不予提供的,投诉中心可以终止办理投诉。
(四)在投诉办理过程中,投诉企业(外商)和被投诉对象有权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工作人员回避。
(五)投诉企业(外商)和被投诉对象对投诉事项以及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资料要求保密的,投诉中心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密。
(六)被投诉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企业(外商)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否则,严格按照党纪和政纪的有关规定从严从快从重予以查处。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外贸  外商  机构  通知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4日印发 
(共印1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