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违法用地周报告制度和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月报告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9-07-2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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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2009〕52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查处违法用地周报告制度和查处矿产
资源违法行为月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矿山企业:
为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县土地市场秩序和矿业秩序持续稳定,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月报告制度的通知》(洛政明电〔2009〕84号)和《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洛阳市监察局、洛阳市人事局关于贯彻15号令落实查处违法用地逐级报告制度的通知》(洛国土资〔2008〕436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建立查处违法用地周报告制度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月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动态巡查和土地执法巡查,对群众举报、网络及媒体披露的国土资源违法问题或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尽早发现、制止和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二、各矿山企业要在每月3日前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上月《矿山企业自查月报表》(见附件1)。县国土资源局要在每月5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全县上月《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报表》(见附件2)。
三、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管好用好土地责任,建立查处违法用地乡级政府周报告制度。各乡(镇)政府每周三前要将《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汇总表》(见附件3)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个案统计表》(见附件4)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并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各乡(镇)报表须经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四、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查处本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制止或隐瞒不报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发生不报、迟报、漏报、误报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将按照县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制度 通知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21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