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政策性玉米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9-07-2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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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2009〕30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洛阳市政策性玉米种植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政策性玉米种植保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洛阳市政策性玉米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政策性玉米种植保险工作,促进我市玉米种植业持续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2009年度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办金〔2009〕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开展政策性玉米种植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保费共担”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愿保尽保。
二、保险区域
在全市范围内开办政策性玉米种植保险业务。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四)旱灾;
(五)病虫草鼠害。
四、保费及保险金额
政策性玉米种植保险金额依据省成本调查大队统计数据,以直接物化成本确定,每亩保额为190元,费率为6%,每亩保费11元。
五、2009年中央财政种植业保费补贴分担比例
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40%(4.4元/亩)、25%(2.75元/亩)、5%(0.55元/亩)、10%(1.1元/亩),省直管县由省财政补贴30%,中央财政和县财政补贴不变,市财政不再补贴。其余20%(2.2元/亩)由种植户承担。
六、承办机构
政策性玉米种植保险业务承办机构指定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服务热线:95518)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服务热线:95585)。
七、投保和承保
由市、县(市、区)政府统一安排,各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种植户应缴保费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各村统一收缴,汇集到乡(镇)统一缴纳到承保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做到见费(种植户保费)出单,并依据投保名册,填制保险凭证、申请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八、理赔
理赔按照省保监局和财政厅制定的“玉米保险理赔实施细则”执行。每亩最高赔付限额190元。
九、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
玉米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涉及层级、单位较多,时间集中且工作量大。为确保整体工作顺利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县、乡、村层层落实,积极指导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市财政、金融、农业、气象、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真正把中央惠农政策落实到千家万户。
(一)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等单位,沟通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进度;
(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县、乡政府收取种植户承担的保费;负责申请、落实各级财政补贴保费资金并及时划拨到保险公司;
(三)农业部门负责配合保险公司核准辖区玉米种植面积;气象部门要切实做好气象服务,指导农业防灾防损;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使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家喻户晓,提高广大农民保险意识。
(四)承保保险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玉米种植保险的宣传工作,配合乡(镇)做好种植户承担的保费收取工作,以村为单位建立投保名册,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承保;负责玉米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条款及时合理赔付;承保和理赔情况要造册公布到村,并报各级政府备案,接受各级政府及种植户监督。
本年度玉米保险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为以后年度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积累经验。
主题词:金融 农业 保险 通知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22日印发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