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 知
时间:2009-07-03 08:00
来源:本站
宁政〔2009〕43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价格调节基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由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平抑物价、实行政府价格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动态价格救助等的政府专项资金。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征政府价格调节基金。为切实加强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消费和娱乐享受型消费行业、高利润行业、垄断性行业、保护性资源开发类产业和政策限制类产业,主要涉及住宿、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信、烟草、采矿等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等。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1.涉外、星级以上住宿业(含商务会馆、产权式酒店)按经营收入的1.5%计征,共他住宿业按经营收入的2%计征;
2.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3.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以及中介等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4.房屋出租(含市场商场内门面、柜台租赁)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5.广告业中用于城市亮化工程的按广告业务收入的0.5%计征,其它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6.电力、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7.非煤矿产业(金、铁、铝、钼、锌、铅等)按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之和的1%征收;
8.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9.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无法提供工程造价的企业按工程销售收入的0.15%计征;
10.为了安全环保或保护、节约资源等目的对特殊产品行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以及根据需要在水、电、气等某些特定商品定调价时,按调价总额的2%(一年计算)一次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征收管理权限和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实行分级分行业管理。煤炭及非煤矿产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受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委托由县代为征收,除此之外应缴的其它行业,由县级负责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按月征收,县政府委托地税、国税部门实行计算机网络代征。交纳单位在纳税同时,应填写《洛宁县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申请表》,自行计算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县地税、国税部门对缴纳单位相应的征收类别、征收标准和缴款金额核对后,为交款人开具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使用其他票据的,缴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直接解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煤炭及非煤矿产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后,统一解缴县财政专户,按市财政与县财政4:6的分成比例在每季度末由县财政向市财政解缴。
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稽查工作,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
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免征:
(一) 经省、市、县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在免税期间免收价格调节基金;部分免税的企业,可相应减少部分价格调节基金;
(二) 学校、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事业、残疾人个体经营者;
(三) 下岗职工从事个人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凭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和免税证明予以免征。但从事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的,不在免征范围之内;
(四)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申请减免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洛宁县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手续一并送交洛宁县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经审定同意后予以减免。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 报批程序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首先由使用单位向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后提出意见,呈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县长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拨付使用。
(二) 使用范围
1.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公共基础产品价格不到位的补贴,如水、煤气、热力等;
4.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5.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
6.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7.用于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的价格信息;
8.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9.用于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代征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手续费及任务完成奖励费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经费、政策宣传费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项目调研、专家论证、评审以及聘用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等费用。
五、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统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使用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二)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要认真履行用款规定,使用期满后主动将使用资金归还财政部门,对不履行用款规定或逾期不还的,由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还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价格调节基金征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代征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私自减免、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将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基金 通知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5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