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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宁县标准化厂房建设优惠政策的通 知

时间:2009-07-03 08:00 来源:本站
宁政〔2009〕49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宁县标准化厂房建设优惠政策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洛宁县标准化厂房建设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洛宁县标准化厂房建设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产业集聚区建设,提高产业集聚区招商能力和整体形象,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范围及要求
(一)建设范围
标准化厂房规划面积300亩,东临东营路,西接中扩路,北邻王协村民宅,南到金海大道。
(二)建设要求
1.标准化厂房项目规划建设主要控制指标:基础设施要求达到“六通一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有线电视、场地平整),容积率必须达到1.0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0%,标准化厂房层数应平均达到2层以上;
2.标准化厂房建设要按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
3.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通过协作方式与建设标准化厂房的投资者就有关政策优惠、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并监督项目实施。
二、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标准化厂房建设用地可通过依法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不低于国家规定我县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执行,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
3.土地可采取由园区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办理用地手续,投资者租用公司土地建设厂房,租金按市场最低标准收取,土地租用时间一般为10-15年,期满可续租;或由园区明珠投资有限公司以土地入股,依据招商引资情况确定股份比例,与投资者合作共同开发经营。
(二)税费政策
1.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免收县级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2.建设和出租标准化厂房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县财政按同等数额全部奖励给投资者,用于投资者扩大再生产。
(三)扶持政策
1.为了鼓励投资企业使用标准化厂房,对适合标准化厂房生产的纺织、针织、鞋业以及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无污染型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使用或建设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县内不再单独供地。其他各类产品的制造业、加工业,除工艺要求不能使用标准化厂房项目外,都必须进入标准化厂房区生产;
2.标准化厂房建设竣工后(必须是标准化厂房、水电工程、地面硬化等均完成并能投入使用),由县财政按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验收交付使用起,厂房若未租出或出售,由县财政按每月3元/㎡的标准给予投资者补助,直至租出或售出为止(原则上不超过3年);
3.凡按规划新建的标准化厂房,不论投资主体性质,一律优先供地、优先审批。标准厂房可以自用、出租、转让;
4.对引进开发商进行标准化厂房建设的中介人、引荐人,按总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费用由县财政列支。
 
 
 
 
 
 
 
 
 
 
 
 
 
 
 
主题词:城乡建设  政策  通知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5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