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提高法律监督效果
时间:2009-06-16 08:00
来源:本站
近日,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刑事案件检察人员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协助检察长、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做法作了硬性规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体决策机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早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规定较笼统,该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的正常行使,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率先提出了建立检察人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设想,并迅速与县人民法院达成共识,形成了《实施办法》出台。
据悉,该《实施办法》适用于刑事案件,明确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必须通知检察人员列席的六类案件。必须通知列席的主要案件是:1、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发回重审的案件;2、拟判无罪的案件;3、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拟改判的案件;4、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5、重大复杂的、疑难的案件;6、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同时,还就检察人员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具体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