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9-05-27 08:00
来源:本站
宁政〔2009〕14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改善环境,提升品位”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以实现“城市出形象、群众得实惠、商家有收益”为目标,依法实施城中村改造。
(一)坚持规划先行,综合整治。所有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建设工程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规划要合理,布局要科学,配套要到位。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道路,给排水、绿化、亮化等基础配套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步”原则(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在改造建设中,要统筹安排,综合治理,对功能布局不合理、安全隐患多、环境质量差的地段进行整体开发改造,其它地段可进行重点改造或整体开发。
(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中村改造必须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定原则、给政策、创环境,吸引开发商投资,推动城中村改造。改造项目要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多途径开展招商引资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城中村改造。
(三)坚持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城中村改造要结合实际,对影响市容、位置重要、开发商积极性高、大多数群众愿意的城中村先行改造,分步实施,成熟一个、改造一个。
二、总体目标和近期任务
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县城建设实际,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完成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庄改造任务。通过改造完成城中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转制集体经济转型,最终实施五个转变:即城中村村民转变为城市居民,集体所有制土地性质转变为全民所有制,管理体制由村委会转变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变为城市股份制经济实体,社会形态由农村性质转变为城市社区。
近期内我县要实施改造的村庄为:城郊乡西经局村、王协村,城关镇西关村、西街村、东关村,回族镇王东村、王西村,其它城市规划区的村庄逐步实施。
三、有关政策和优惠措施
(一)土地利用
1.城市规划区内严禁新划宅基地,禁止新建独家小院,个人住房改造一律纳入规划建设审批。城区内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村,集体土地应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统一纳入政府供地计划。
2.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二、三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确定给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该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经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
3.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要求的,其土地使用权可按划拨方式依法供给。
4.已被其它单位或非本村村民个人使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补交相关费用。不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要求的,应依法拆迁,土地退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
5.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城中村改造开发的商品房用地,统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6.城中村改造异地安置需要的土地,由县政府统一供应,可以采取置换方式予以保障;若采用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
7.因城市规划需要转为国有土地的,应按照县政府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涉及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转让、出租、抵押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8.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在项目建设前,原农用地承包人可优先继续承包经营。因城市建设需要用地时,应服从城市发展需要。
9.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内的道路、绿化、亮化、排污等市政设施和公益设施,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外的主、次干道用地,原则上由县政府统一供应,市政设施和公益设施鼓励开发商投资配套建设。
(二)项目管理
1.按照国家建设项目规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单位在领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后,方可施工。城中村改造实行项目负责制,严格按规划建设管理程序审批,强化质量监理、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2.城中村旧址拆迁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收益,在扣除按政策规定缴纳的税费后,可按比例返还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按照规划用于城中村改造的村民安置、市政和公益设施建设。
3.城中村改造中的道路、排污、环卫、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管理范围。
4.土地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收、房屋被拆迁后异地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其土地房屋面积在征收、拆迁占用土地和房屋面积1.3倍内的部分,免征契税。
5.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核定后,实行一次性合并征收,具体标准依据宁政〔2008〕47号文件执行。
(三)拆迁补偿安置
1.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且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住户,凭拆迁协议、宅基地证等相关材料办理补偿安置手续。
2.国家拆迁安置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补偿安置,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区位差别、项目类别,采取不同的方式、标准协商补偿安置,其标准原则上依托县拆迁办根据洛阳市当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结合本县当年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价格核定的参考标准执行。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参照实际建筑面积,一次性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采取折扣安置的办法,被拆迁房屋在2层以下(含2层)的合法建筑,按“拆1还1(平方米)”的标准,3层以上部分(含3层)的合法建筑,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原则上折扣标准不低于2:1。拆除城中村原宅基地上的其它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标准补偿。
3.城中村改造建设中,未经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或房屋,按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不予补偿。但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相关房屋所有权手续的,而能够出示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房屋或住宅确属该居民财产的,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争议的,经县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偿安置。
4.享受廉租房补贴或属经济适用房安置户,不享受城中村拆迁安置过渡费。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县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审批年度改造项目计划,研究制定改造项目的优惠政策,考核相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城关镇、回族镇、城郊乡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部署,搞好本辖区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做好城中村原有建筑基础资料的调查、拍照(录像)、登记等工作,彻底澄清现状,为实施城中村改造奠定基础,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督促参与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完成改造任务。特别是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要做好本辖区群众工作,协调解决改造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程顺利实施和社会大局稳定。
(三)建设、市政管理、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顾全大局,提高效率,共同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建设局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日常工作,编制改造项目年度计划,负责项目的设计、拆迁、施工及质量监督,跟踪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各类配套设施顺利实施。市政管理局负责做好城中村改造中的环卫、绿化、亮化等市政设施的建设指导与监管。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土地利用意见,安排改造项目年度用地计划,对取得开发权的工程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改造 意见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26日印发
(共印50份)